搜索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新闻中心
“潮涌浦江”投资上海全球分享季BD半岛之投资政策50问来了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10-23 04:49:57   浏览:

  BD半岛为更好地宣传介绍我市扩大有效投资系列政策和举措,增进国内外市场主体对上海投资政策的了解,市发展改革委编制了《“潮涌浦江”投资上海全球分享季——投资政策50问》(以下简称《50问》)。

  《50问》系统梳理了我市2020年以来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举措,立足易读懂、好申请、可操作,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从推进重大工程建设、激发社会投资动能、打造城市发展新空间、优化提升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要素到位、推动投资项目落地6个方面,总结梳理了50个投资政策问答,力求做到“强服务”、“广覆盖”、“优环境”。

  强服务。以企业投资需求为导向,系统介绍投资政策范围、内容、办事流程等,并标识了相应政策文件名称和出处,贴近企业实践操作。

  广覆盖。覆盖重点战略发展区域、重点产业,围绕我市构建“中心辐射、两翼齐飞、新城发力、南北转型”空间新格局,介绍重要区域发展政策;汇总我市集成电路、软件、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基建、新能源、循环经济、城市更新等重点产业和领域的优惠支持政策。

  优环境。介绍了近年来我市优化投资环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详细列举了“一网通办”、 承诺制、“多规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规划许可一件事”、桩基先行施工、能评和环评简化等办事便利措施。

  希望通过《50问》手册,国内外市场主体和投资者可以更加全面了解我市投资政策,一起分享上海的发展机遇和投资良机。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分类查阅问答的相关内容~

  A1:实施重大工程是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重大举措,上海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有序实施一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大工程。2017-2021年,市重大工程完成投资约7900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近两成。项目涉及产业科技、能源供应、生态环境、交通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市重大工程建设支撑和带动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发展,促进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

  特别是2021年,市重大工程建设全力攻坚,项目推进成绩斐然,建设投资等各项关键指标均取得大幅突破,总体呈现“一保持、三突破”显著特点。一是投资规模连续保持年增10%的建设强度,再创历史新高。2021年,市重大工程共完成投资1957.5亿元,同比增长14.6%,超额完成计划目标,创投资完成历史新高。二是新开工数量超额完成,大幅突破年初计划数。全年新开工共35项,超年初计划17项。实现计划开工项目应开尽开、储备项目能开尽开。三是在建项目进度稳中提速,突破计划提前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类、科技产业类板块投资均提前2个月超额完成计划,其中:水务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提前实现年初计划目标,10月底已超额完成年度投资任务;加快推进“五个新城”市级医院建设项目;G320公路改建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全线开工建设;硬X射线、世博文化公园、徐家汇体育公园等科技文体项目取得关键进展。四是竣工项目提前实现基本建成,突破年初计划数。全年建成共26项,超年初计划6项。其中:20个项目按计划建成,6个项目提前建成。

  2022年我市计划安排重大工程正式项目173项,其中新开工14项,建成10项,另安排预备项目43项,全年计划投资额2000亿元以上。

  A2:市重大工程,是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正式列入我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

  市重大工程原则上需要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1.城市交通建设、城市运行保障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20亿元;2.产业发展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10亿元;3.生态环境建设、社会民生建设、科技创新和其它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大于(含)5亿元;4.两个及以上系统性强、关联度高、区域集聚的项目,可合并列为市重大工程。

  市重大工程按照项目成熟程度,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已经开工或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列为市重大工程正式项目。列入有关专项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力争年内开工的项目,可申请列为市重大工程预备项目。

  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投[2014]137号)

  A3:市区协同机制。形成以项目为中心的工作链,落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一江一河”等重点区域管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重大工程综合协调的属地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方案稳定主体责任;落实相关区的征收腾地主体责任,确保重点区域、重要领域项目的落地和推进实施。

  专班协调机制。依托重大工程推进工作专班,建立健全“精准对接”服务机制,及时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问题。推动已开工的项目抓紧实施,优化施工组织和保持施工强度,狠抓节点,压实责任,全力推进项目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力争早日建成发挥效益。对计划新开工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审批,采取提前、交叉、并联等方式,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政策保障机制。从政策制度层面保障重大工程有序推进,加强资源性指标“六票”统筹等政策资源保障力度,在前期腾地、土地手续、施工许可办理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加大用工激励。加强重大工程储备谋划,依托“十四五”重点项目库、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储备库,不断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全力落实重大工程年度投资目标。预先安排上海市重大工程投资年度计划,按月细化投资计划,狠抓工程进度,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充分发挥重大工程对扩大有效投资的支撑和牵引作用。

  Q4:“六票”统筹是什么?上海如何做好重大工程建设“六票”统筹以加快项目组织实施?

  A4:“六票”指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水面积、绿地、林地、征收安置房源、工程渣土消纳六项资源性指标。“六票统筹”对象包括三类,一是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市重大工程;二是市级保障房、租赁房等公益性项目;三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项目。

  “六票”统筹机制。“六票”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水面积、绿地、林地、征收安置房源、工程渣土消纳指标仓,指导各区、有关单位积极按规划实施资源性指标建设项目,推进资源性指标精细化、制度化、系统化、科学化管理。

  指标平衡方案明确后,“六票”主管部门尽量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完成行政许可审批。“六票”主管部门建立资源性指标分类保障机制,按市重大工程性质分类,分别纳入市级和区级保障范围。

  详见《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涉及资源性指标统筹使用实施办法(试行)》(沪建工程联[2022]60号)

  A5:2021年7月,我市建立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11个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域)政府组成的重大外资项目市级工作专班,将全市投资规模大、示范效应强的一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在谈、签约和在建项目,列入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市区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准入、规划、用地、环保、用能、建设、财税、外汇、进出口等事项。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和提高服务效率,在原有项目专员服务的基础上,2022年在“一网通办”上启用了上海市重大外资项目线上服务系统(),企业可以在线填报需要协调的问题,市、区相关部门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并协同推进相关事项解决。

  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按季度滚动更新,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域管委会等推荐,按程序遴选后纳入。

  A6:2020年7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简审批、优服务、强监管的改革措施,加快项目建设全流程审批手续办理。《若干措施》从准入立项、用地管理、规划许可、开工手续、竣工验收等方面,提出了23项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完善项目准入立项机制。针对战略预留区、开发边界外现状工业用地,优化完善地块启用机制,简化项目准入认定程序;针对项目立项,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试点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

  改进项目用地管理方式。由市级统筹一批项目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实施指标周转暂借方式;深化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推广“按标准”出让;支持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发展;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

  简化项目规划许可程序。进一步下放规划资源审批权限;提高控详规划调整效率,扩大规划执行覆盖面;对设计方案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下放500平方米以下绿地占用审批权;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绿地比例由园区管理机构统筹平衡、自主确定。

  加快项目开工手续办理。推行区域评估,取消或简化单个项目评估,对部分评估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后补;简化桩基工程施工许可,允许部分项目不实施装配式建筑;优化市政公用接入服务,实现市政公用接入与项目建设同步推进。

  优化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实施项目分期竣工验收,支持企业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先行投入使用;实行“验登合一”,加快竣工验收、产证等手续办理;实施土地核验容缺通过,企业可凭验收文件办理经营相关手续。

  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划土地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492号)等相关单位配套政策文件

  A7:2021年12月,上海出台《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聚焦人才支持、企业培育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在人才支持方面。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及我市重大攻关任务的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先进封装测试企业研发设计人员;重点支持大型行业应用软件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上述个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申请受理,经认定后对符合要求的个人给予奖励。在企业培育方面。对符合要求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重大项目、软件重大项目,支持项目新增投资的30%;对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相关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30%的支持。上述支持金额最高可达1亿元,项目申报为常年受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受理项目。

  详见《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府规[2021]18号)

  A8:2021年5月,上海市发布《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加强生物医药创新活动支持,如对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研发用物品等进出口监管流程予以优化等。重点政策示例如下:

  1.支持创新药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我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和1类中药,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后补助支持由市科委负责组织认定,Ⅲ期临床试验后补助支持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认定。

  2.推动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化。建立研发用物品进口多部门联合评估和监管机制,搭建覆盖通关全过程的信息互通和监管平台,建立我市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简化清单内企业相关物品前置审批手续,便利企业通关。相关配套政策《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已向社会发布,首批试点企业已享受政策,具体由市商务委组织认定实施。

  详见《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

  A9:2017年上海发布《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以来,人工智能“上海方案”陆续出台,持续为人工智能产业注入活力。为加快打造人工智能世界级产业集群,我市印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和释放应用场景双轮驱动,强化创新策源、突破底层技术,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发展。重点发展:1.智能芯片。重点推动通用计算GPU研发与产业化;面向智能图像识别、智能驾驶等应用,研制深度学习云端定制系统级芯片(SoC)以及“芯片+软件平台+服务器”的云端智能服务器。2.智能软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人工智能操作系统和控制软件;研发基于CPU/GPU异构体系的云计算服务平台;研发同时支持逻辑推理、概率统计、深度学习等范式的统一计算框架。3.自动驾驶。突破高级辅助驾驶系统(ADAS)核心技术,重点开发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与摄像头融合一体化传感系统;攻克半封闭场景的无人驾驶技术;搭建人、车、路协同数据系统。4.智能机器人。研发基于自主决策视觉控制器的智能工业机器人;推动智能服务机器人的研发与产业化,突破模态情感计算和语义识别技术,研制服务机器人分布式操作系统,推动类人教育机器人实现产业化;布局研发微尺度手术机器人、单孔内窥镜手术机器人、康复干预与辅助机器人、纳米机器人等智能医疗机器人。

  同时,我市在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和算法创新等领域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打造AI标准体系方面,涵盖AI的基础共性、关键技术、核心产业、行业应用、安全伦理等各层次标准,在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等领域推动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在智能芯片、系统软件、机器学习框架、开源开放平台等领域重点推动产业标准研制。深化算法作用方面,实施“算法基础突破行动”“算法应用创新行动”“算法生态培育行动”“算法人才集聚行动”“算法社区开放行动”五大行动,打造从理论算法研发到行业转化应用的开源开放创新生态。

  详见《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10号)、《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经信智[2021]1195号)、《关于推进本市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沪经信智[2021]538号)、《上海新一代人工智能算法创新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沪经信智[2021]541号)

  A10:2021年10月,我市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提出了“1+3+6”的任务体系。其中,“1”是厚植一个转型基础,完善城市AIoT(人工智能物联网)基础设施,构建城市数据中枢体系,打造城市共性技术赋能平台,加快推动城市形态向数字孪生演进。“3”是三化联动推进转型,包括以经济数字化转型助力高质量发展,以生活数字化转型创造高品质生活,以治理数字化转型实现高效能治理。“6”是实施六大工程,包括“数字价值提升、数字技术策源、数字底座赋能、数字规则引领、应用场景共建、转型标杆示范”工程,为城市全面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的支撑。

  一是深化数据利用,夯实数字化转型新基础。以数据要素为核心,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完善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合规咨询等市场运营体系。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提高数据要素治理能力,完善数据共享应用场景授权机制。提升下一代数字技术攻关能力,聚焦量子信息、类脑智能、神经芯片、DNA存储、6G网络等重大前沿领域建立协同攻关机制。推进城市数字底座建设,依托浦东新区和五个新城先行先试城市数字底座建设和运行,支持物体全域标识、时空AI、BIM等技术率先应用推广。构建城市数字底座运营机制,积极创新市场化运营模式。

  二是强化场景牵引,满足数字化转型新需求。围绕企业和市民普遍关心的高频急难问题,全面推进经济、生活、治理三大领域数字化转型。在实施路径上,坚持“以人为本、场景牵引、急用先行”原则,加强应用场景建设整体谋划,绘制中长期场景建设“路线图”,开展应用场景“市民体验评价”。有序推动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建设,做强核心功能类场景、做精社会民生类场景、做优城市治理类场景。探索实施应用场景“揭榜挂帅”工程,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合作关系。

  三是探索未来城市,打造数字化转型新标杆。制定五个新城数字化转型规划建设导引,聚焦主导产业方向,引导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化工厂;加强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和智慧终端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和运营管理水平;加快布局5G网络、物联网感知设施等数字新基建。推动数字化转型特色功能区域建设,聚焦张江数字生态园、杨浦“长阳秀带”等区域建设数字经济特色集聚区。支持各区创建数字应用标杆示范区,推动临港数字孪生城市建设,聚焦虹桥国际开放枢纽、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G60科创走廊、G50数字干线等建设数字长三角实践引领区。

  四是完善保障体系,构建数字化转型新生态。完善数字时代的法规、制度、标准和政策体系,研究推进《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综合性立法和若干专项立法。加强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制度供给,优化市场准入制度,探索新型监管机制。完善生活数字化转型的规则规范,加强数字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数字社会权益保护机制。同时,强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优化鼓励政策精准扶持,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共建,深化国际开放合作共赢,完善数字安全发展环境,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全方位保障。

  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29号)

  A11:2020年4月,我市出台《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了新基建建设方向、重点任务,并提出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市区协同、创新支持方式、加强指标保障、推动资源开放、优化规划布局、完善规则标准、培育市场需求等保障措施,形成了上海版“新基建”35条。其中新基建贴息政策是一项重要支持举措。一是推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等13家合作银行建立总规模1000亿元的优惠利率信贷专项,对我市新基建项目提供低于市场的优惠利率。二是对已获得合作银行优惠利率的新基建项目可以申请政府贴息支持,经评估认定后给予最高1.5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贴息资金不设上限。具体申报流程:由项目贷款银行统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2次项目申报。

  详见《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沪府[2020]27号)、《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沪发改规范[2020]12号)

  A12: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近年来,上海市加大了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不断激发企业投资活力。

  支持方向:主要支持企业开展以智能化、高端化、集群化、服务化、精品化、绿色化等方向的“六化”改造,如智能工厂建设、数字化转型、产业链协同改造、技术创新、试验检测、产品提质增效、绿色化转型等升级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技术改造项目总投入2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备案、环保、施工许可证等方面的前期建设手续落实,资金到位,已开工建设。

  支持标准和内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50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器具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软件、专利、试验、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其他投入。

  申报流程:采取无纸化网上申报方式,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申报信息通过各区或企业集团审核后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各主管部门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Q1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哪些领域?企业如何申报,准备所需的材料?

  A13:2007年,上海市设立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资,促进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快速发展,推动服务业发展能级提升。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全力打响“上海服务”品牌 加快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战略优势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中明确的重点领域服务业项目;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项目单位可以通过法人一证通在线登录“一网通办”门户网站,选择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事项,网上填写项目申请表,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书后加盖电子签章,完成系统申报;下载并打印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提交至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有关部门。所在区组织项目初审,并将项目材料报送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评估和决策。

  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沪发改服务[2021]37号)

  A14:一是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各类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市级财政资金对与循环经济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可关注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及时获取项目申请的有关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是规划和土地保障政策。我市鼓励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在全市具有生产性产业园区的9个地区,要求将区域规划产业用地中的1%专门用于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土地出让价格按所在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执行。另外,对于经认定的新建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市级统筹,不纳入所在区级考核范围。企业有意愿投资资源循环利用行业项目,可与相应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联系,了解相关规划和土地资源状况。

  详见《上海市循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21年版)》(沪发改规范[2021]1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发改环资[2021]133号)

  Q15:在上海投资可再生能源、充换电设施、分布式供能等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A15:投资可再生能源:1.风电和光伏项目。对企业投资风电、光伏项目,给予连续5年度电奖励。2021年奖励标准为海上风电、光伏电站0.1元/千瓦时,学校光伏0.12元/千瓦时补贴,其他分布式光伏0.05元/千瓦时。2022年我市相关部门将组织制订新一轮扶持政策。2.浅层地热能和太阳能光热。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45元;采用浅层地热能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5元。另外,浦东、黄浦、静安等多个区制订了区级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市区合力共同为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投资充换电设施:1.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将设施运营信息接入市级平台,根据设施互联互通和运营管理水平考核评价结果,公用桩按0.2-0.8元/千瓦时、专用桩和换电设施按0.1-0.3元/千瓦时发放度电补贴。2022年我市相关部门将组织制订新一轮充换电设施扶持政策。2.支持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和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对示范站,在公用桩享受度电补贴基础上再给予30%设备补贴,出租车司机充电还可再享受度电0.4元补贴;对示范小区,按专用桩享受度电补贴,再给予50%设备补贴,给予小区业委会3-8万元一次性补贴。2020-2021年已建成示范站30个、示范小区29个。

  投资分布式供能:对在2020年7月1日—2022年年底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成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经后评估审核确定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符合标准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分四档给予节能补贴。具体见《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详见《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沪发改规范[2020]7号)、《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沪发改规范[2020]4号)、《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规范[2020]14号)

  A16:上海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土地供应方面,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对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正在加快建立线上交易机制。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合理确定住宅用地起始价,降低商业办公用房自持比例。

  在房地产项目方面,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启动新一批次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进一步缩短前期开发、拿地、开工、销售全流程时间。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顺延3个月缴纳。

  A17: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永恒的话题,既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又是促进有效投资、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相关支持政策如下:

  在规划支持方面,更新区域内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划予以优化。零星更新项目可以在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空间等公共要素的前提下,按照规定,采取转变用地性质、按比例增加经营性物业建筑量、提高建筑高度等鼓励措施。旧住房更新按照规划增加建筑量,所增加的建筑量在满足原有住户安置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间的,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配套设施用途。

  在用地支持方面,根据城市更新地块具体情况,供应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以及划拨等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物业权利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房地产权益转让给市场主体,由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存量补地价和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城市更新涉及旧区改造、历史风貌保护和重点产业区域调整转型等情形的,可以组合供应土地,实现成本收益统筹。城市更新以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可以按照相应土地用途和利用情况,依法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期限。对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可以通过扩大用地方式予以整体利用。城市更新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在土地价格市场评估时,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

  在资金支持方面,鼓励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对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在金融支持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活动,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发挥金融对城市更新的促进作用。

  在税费支持方面,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A1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我市“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特点,PPP项目采用分级管理的模式,即市政府负责市属项目的管理、区政府负责区内项目的管理。区政府也可以自行制订本区PPP项目管理办法。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PPP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对区的指导工作。

  PPP项目根据项目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操作模式。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负责前期论证,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诚实可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避免低价恶性竞争。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与合作伙伴签订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通过“使用者付费”和必要的“政府补贴”等获得合理投资回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监管。

  我市鼓励推行PPP模式,在严守不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建立健全合作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积极作用。

  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7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投[2022]55号)

  A19: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自2019年挂牌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内容涵盖前沿产业、创新生态、现代服务业、人才服务、营商环境等领域,为推动新片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前沿产业领域,全力打造“4+2+2”为重点的产业集群,其中“4”是指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人工智能等四大核心产业;“2”是指智能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临港既有的两大优势产业;“2”是指绿色再制造、氢能产业,临港重点规划布局的两大未来产业。

  出台“1+4”产业政策,即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和聚焦发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产业若干措施,聚焦产业链核心环节,促进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如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重点项目支持金额最高3000万元,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最高5000万元。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吸引金融机构入驻,对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引进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法人新型金融机构、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投资类企业,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6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

  在商业发展领域,对于新建区域级商业中心项目,在满足开业时间及开业率相关要求下,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扶持,最高扶持金额5000万元。

  在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新业态创新发展方面,重点聚焦保税研发、保税先进制造、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展示交易、跨境电商、离岸贸易等新业态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支持举措。

  详见《关于促进洋山综合保税区新业态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自贸临港规范[2022]13号)

  A20: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产业发展坚持“一个目录指方向,一个标准管准入”,致力打造以“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为主导的“五大经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绿色创新现代产业体系。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推行跨区域一体化投资管理,江浙沪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明确授权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执委会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建立了示范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跨区域项目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跟踪,全程督办。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积极推进“五大经济”发展。功能型总部经济,依托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人文优势和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优势,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功能创新、模式创新、知识创新的企业总部。特色型服务经济,重点发展与区域生态资源相契合、创新资源相融合的服务经济,发展现代商贸物流、特色金融、科技服务等特色鲜明的高端服务业。融合型数字经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推动“AI+”“5G+”“北斗+”“大数据+”,积极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前沿型创新经济,瞄准世界科技和未来产业方向,服务国家战略需求,重点发展绿色智能制造、前沿新材料、绿色新能源等,培育创新产业集群。生态型湖区经济,释放湖荡水网、田园风光、古镇文化等资源魅力,因地制宜发展滨湖文化旅游、生态体育康健、生态农业等现代滨湖产业,体现江南韵、国际范。从产业契合度、环境友好度、创新浓度和经济密度四个方面把握先行启动区新引进及盘活存量用地新引入的工业项目、研发总部项目。

  A2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正全面对接、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家战略,围绕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服务便利化等领域,强化顶层设计,构建了多层次政策体系。

  国家及市级政策叠加赋能。国务院批复的《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赋予了商务区开设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新型国际贸易、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29项政策措施;上海市《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进一步提升能级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在总部经济、会展经济、贸易便利、投资便利、土地要素供给等方面给予支持。

  打造总部经济集聚新高地。支持贸易型总部集聚发展,在企业招才引智、金融支持、资金运作和管理、提升贸易规模、拓展国际市场等方面形成专项支持举措。打造长三角民营企业总部集聚区,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央企第二总部、本土跨国公司总部发展,围绕营运发展、能级提升、人才支持等方面等形成专项举措。

  打造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全力打造进口商品集散地功能性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国际贸易企业扩大进口贸易规模,支持鼓励开展进口商品集散地贸易形态创新研发,以及进口商品价格发现发布、贸易领域重点项目等研究,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担保机构提供的贸易贷款担保、海关税款担保或保险公司提供的贸易信用险、关税保证险。

  打造区域协同发展新引擎。推出功能性平台政策,支持海外贸易中心、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等发展,对平台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国内外贸易机构和组织、相关企业给予开办资助、租金补贴等专项支持。同时全力培育产业生态,全力打造“四高五新”产业体系,即高能级的总部经济、高端化服务经济、高流量贸易经济、高溢出会展经济,以及数字新经济、低碳新能源、生命新科技、汽车新势力、时尚新消费。

  详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21]249号)、《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进一步提升能级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发[2022]4号)、《关于支持打造虹桥进口商品集散地的政策意见》(沪虹商管[2021]64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支持内资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沪虹商管[2021]12号)、《关于印发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沪虹商管[2019]102号)、《关于印发上海虹桥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2019年修订)的通知》(沪虹商管[2019]103号)

  A22:为落实好“新城发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市政府明确了推进新城规划建设的“1+6+5”总体政策框架,“1”即由市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6”即由市级相关部门围绕支持政策、综合交通、产业发展、空间品质、公共服务、环境品质和新基建等方面制定六个重点领域专项工作文件;“5”即由各新城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制定五个新城《“十四五”规划建设行动方案》。

  为加大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吸引力度,优化新城投资环境,聚焦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等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一是加强财政支持政策,市、区两级政府加强对新城的财政支持力度,提出新城范围内土地出让市级收入返还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新城范围内的项目建设。针对新城道路、水务等领域的项目,提出市级建设财力一揽子资金支持政策。二是深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新城所在区政府发行债券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城范围内项目积极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积极支持新城在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引入社会资本等。三是优化土地保障政策,市、区用地计划指标向新城重点地区和重大项目倾斜,并优先保障重点市政基础设施等民生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四是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弹性管理,增加新城管理的灵活性,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新高地。

  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1]2号)

  Q23:上海在打造“一江一河”世界级滨水区方面有哪些新空间、新领域、新举措?

  A23:按照《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十四五”规划》BD半岛,明确了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地区将打造具体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的滨水区的总体目标定位。未来,“一江一河”地区将聚焦公共空间品质提升、塑造文化旅游标识、集聚城市核心功能等领域重点发力,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加快向世界级滨水区迈进。

  “十四五”期间,“一江一河”地区将努力打造高品质的滨水公共空间。结合区域功能转型,持续推进滨水公共空间向上下游和腹地拓展延伸,进一步优化完善文体、商业和休憩设施布局。黄浦江沿岸实现新增滨水贯通岸线公里,新建滨水大型绿地及公共空间约400公顷,苏州河沿岸持续推进中心城区42公里岸线全面贯通开放,新建滨水绿地及公共空间约80公顷,打造区域亮点,形成公共空间新格局。

  “十四五”期间,“一江一河”地区努力打造文化内涵丰富的城市公共客厅。加快推进近20处高等级公共设施建设,推进“一江一河”沿岸约33万平方米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的保护和更新利用,着力增强城市文化地标的辨识度。加快空间更新和文旅赋能,打造以世界级城市会客厅为核心的“一江一河”旅游休闲带。

  “十四五”期间,“一江一河”地区努力打造城市核心功能的重要承载地。充分发挥黄浦江黄金水岸和公共空间配套优势,加快核心产业集聚。“十四五”期间,黄浦江沿岸地区推进总量约700万平方米商业、商办楼宇建设及核心产业功能入驻;积极培育壮大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进一步开发旅游功能,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集聚带、总部经济汇集的高端商贸集聚区、文创活动活跃的休闲目的地。“十四五”期末,“外滩-陆家嘴-北外滩”“世博-前滩-徐汇滨江”两个“黄金三角”核心功能区基本形成,杨浦滨江南段、新民洋-沪东船厂、宝山滨江、紫竹等重点板块功能凸显。

  2022年1月,《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为打造世界级的滨水公共空间夯实了制度保障。下一步,市“一江一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和区各司其职,统筹推进共建共治,紧紧围绕一张蓝图,聚焦完善工作机构、优化专项规划编制、细化公共空间范围、细化管理举措等方面,加强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

  详见《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十三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7号)

  A24:2022年6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南北地区(宝山区、金山区)转型发展。

  一是转型重点区域参照五大新城相关政策执行。在两区重点转型区域(吴淞地区、南大地区、环上大地区、上海化工区和上海石化区域、上海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上海碳谷绿湾产业园、滨海地区)复制新城政策。如土地保障方面,全市新增产业空间向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倾斜,支持产业区块实行混合用地等政策,优化供地结构,加快旧住房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财税支持方面,加大市级土地出让收入对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的支持力度。

  二是加快重点区域转型。聚焦支持吴淞创新城、南大智慧城、上海碳谷绿湾产业园、滨海地区建设,加大政策创新支持力度。支持吴淞创新城探索城市更新带动“二转二”的转型开发“吴淞模式”。支持南大智慧城核心区高层建筑规划研究,加快推进S5沪嘉高速功能提升工程实施。对上海碳谷绿湾产业园工业用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各项专项基金 (资金) 后全部作为区级收入管理。支持金山滨海地区内包含住宅的混合用地带方案、有条件出让。研究放宽金山滨海地区商业物业自持比例支持政策等。

  三是推动国资国企参与转型。推动国资国企考核改革,增加土地产出效率改革,对列入低效存量地块督促指导,加快转型提升。鼓励国资国企共同参与产业园区“二转二”转型开发。加大央地合作力度。

  四是支持产业育新转旧。鼓励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市相关专项资金予以聚焦支持。支持特色服务业发展。完善能耗双控制度,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是支持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支持南北交通枢纽建设。推动南北地区建设面向融入长三角综合交通网络的枢纽站点,打通沿江沿海大通道。支持北沿江高铁宝山站,沪乍杭铁路金山站,沪杭铁路金山北站枢纽建设。

  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22]5号)

  A25:《崇明区产业政策汇编(2022版)》围绕“现代新农业、海洋新智造、生态新文旅、活力新康养、绿色新科技”为主的“五新产业”,谋划产业新布局,创新产业新模式,提升产业新能级,开辟产业新空间,高起点推动崇明绿色崛起。

  在现代新农业领域,提供多项普惠制综合补贴、绿色特色产业补贴、现代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补贴等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耕地质量保护补贴、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奖励、特色种源农业、种养业、花卉产业发展、打响区域公共品牌、农业创新与科技兴农等方面,如农业新型主体来崇落地最高可享补助资金1000万元。

  在海洋新智造领域,对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市级以上授牌任何的协同创新产业载体和公共服务功能平台或取得其他市级行业技能荣誉的单位,将根据等级评定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在节能减排、绿色低碳技术升级转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酌情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在生态新文旅领域,深化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精品星级酒店、饭店等来崇建设可享200万资金补助;重大游乐项目、新型旅游业态项目的引进及现有旅游景区的品级提升按等级最高可享2000万资金补贴。文旅产业项目、文创市场建设、文旅商业环境建设及优质经营主体的引进和培育均享不同程度的补贴政策。

  在活力新康养领域,针对体育设施建设、体育产业项目发展、重大体育赛事筹办等方面,最高给予500万元扶持;针对健康医疗、中医药服务、健康旅游、健康服务平台等方面明确了高质量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办法。

  在绿色新科技领域,对高质量科技平台和创新载体项目出台了专项实施办法,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在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直播电商等领域表现突出的项目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级享受专项资金扶持。

  A26:按照国家总体部署,上海以“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提质量”的总体原则,坚持顶层设计、靶向施政,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度设计方面,集成创新,持续突破。针对工程建设项目“部门多、环节多、时间长”等瓶颈问题,基于项目类型和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精简规范各类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科学设定审批流程和监管模式。机制创新方面,整合资源,迭代升级。学习借鉴“整体政府”理念,在不改变各部门法定职责的前提下,实体化运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审批和服务。通过审批资源的集中、整合,实现企业办事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出证和统一验收,企业办事从找“多个部门”转变为找“一个中心”。系统建设方面,数字赋能,全面纳管。以“项目全覆盖、业务全流程、数据全归集”为目标,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审批管理系统,通过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初步实现企业办事“只录一系统,只进一扇门”。

  改革以来,据统计,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已少于100个工作日,其中社会投资项目从拿地到开工平均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同时,改革成效得到国际国内的广泛认可,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得分和排名连年跃升,多项改革经验被国办作为样板在全国复制推广。

  Q27:上海在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规范评估评审行为方面有哪些改革举措?

  A27: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各类报告编制、评估评审、测量测绘、鉴定检测等。2019年10月BD半岛,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审改[2019]5号),通过“清理一批”、“替代前置一批”、“整合归并一批”、“精简规范一批”的改革举措,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由改革前的72项精简到改革后的40项,精简率达44%。

  针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逐项编制服务指南,明确其法律依据、服务范围、受理材料、服务时限、中介机构的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等,进行标准化管理,让企业办事更透明高效。同时,通过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管理部门脱钩、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等举措,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标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详见《关于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审改[2019]5号)

  A28:项目前期工作中,评估评审是很多行政许可事项前置要素。为减少评估评审环节,同时保证项目建设质量、以及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上海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区域评估,即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文物考古调查等有关评估事项提前进行统一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由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共享共用。相关建设项目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不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域评估由交通、地震、规划资源、水务、气象、文旅等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各项评估的管理规定,出台相关区域评估事项的标准化操作规范,并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向社会公开。

  各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牵头组织全面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经审核后的区域评估报告应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向企业公开。控详规划已批复的,区域评估成果需与已批控规做好衔接。

  我市优先在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和南汇五个新城重点地区和全市产业基地、产业社区中开展区域评估。

  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规划资源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2]181号)

  A29:为优化上海市营商环境,上海选择在临港新片区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构建政府定标准、企业做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管理模式。2021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实施。承诺制有别于告知承诺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中部分原由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建设单位承诺后,政府部门不再审批管理,转为全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方案》试点范围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附“两个清单”,即“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承诺事项清单”。“试点承诺事项清单”为17个许可事项,包括:开工放样复验审批、抗震设防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核发《取水许可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审批、挖掘城市道路许可、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许可。

  根据“两个清单”,企业自主决策是否参与承诺制。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申请试点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签署的承诺事项书进行公示。企业在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通过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备相关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项目验收合格后,复核企业是否兑现承诺事项,加强信用奖惩。

  详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21]7号)

  A30: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项目准入标准,在两省一市现行政策基础上,整合制定统一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联合发布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示范区核准目录》),是我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联合发布的跨省域的核准目录。

  《示范区核准目录》涉及12个领域49项,凡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项目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核准目录不一致的,以《示范区核准目录》为准。《示范区核准目录》充分发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跨区域事务综合协调职能,赋予执委会跨区域项目核准权限,坚持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坚持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除国家明确要求保留在省级、不得下放的核准事项外,非跨界项目核准权限全部下放至上海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区。

  详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沪府规[2020]19号)

  A31:目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适用的最新规定是2019年7月出台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的最新规定是2020年11月出台的《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

  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在“一网通办”搜索“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审核”网页,点击“立即办理”进行申请办理;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在“一网通办”搜索“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网页,点击“立即办理”进行申请办理。认定通过后,凭相关材料原件联系上海市商务行政事务中心(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一楼)领取认定批复。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资金运作、贸易、物流、研发、人才和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性措施。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申请获得开办资助、租房资助、经营性奖励以及高能级资助,符合条件的全球研发中心可申请获得开办资助、租房资助。

  详见《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商促进[2021]208号)

  A32: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中心”)挂牌成立于2016年6月,是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初始规模为人民币50亿元,并于2019年底扩大至100亿元。担保基金坚持政策性定位,体现政策性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据统计, 自担保基金成立以来,实现的担保贷款累计达到1668亿元,年均增长62%。

  根据《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贷款担保运作规则》,市融资担保中心对单户企业提供担保所对应的贷款额度实行上限控制。其中:重点支持类中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非重点支持类中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1、获得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科委认定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等称号的企业。

  3、国家和我市“十四五”规划等中长期规划明确提出需要聚焦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行业和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

  4、经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纳入市融资担保中心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库的企业。

  为应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带来的严峻考验,市融资担保中心始终坚持普惠施策与精准扶持。一是大力推进贷款到期和续贷、延期和展期的无缝对接。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无还本续贷覆盖面;对贷款到期日在2022年3月28日—6月30日期间受疫情封控政策影响暂时无法安排还款的借款企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的宽限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实施最长可达一年的展期还款优惠,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的政策支持;二是大力推广“批次担保”模式,实现业务受理、审批、放贷的加力提速。持续加大“批次担保”业务的推进力度,优先支持抗疫重点保供和困难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园区贷”方面,通过主动对接、简化流程、线上办理等方式,为各区提供“园区贷”批次担保相关服务;三是不折不扣落实减费让利政策。对抗疫重点保供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的优惠政策,并顺利完成与9家区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续约,推动各区级担保机构进一步减费让利中小微企业。

  Q33: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有什么要求,上海在支持企业债券发行方面有哪些举措?

  A33:企业债券是一种通过公开市场发行的直接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1年的利息,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我市企业债券发行主体主要是市区两级重点产业集团以及平台类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旧区改造、保障房、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

  企业债券申请路径:1.企业确定一家券商,分析发行债券可行性,并制作发行材料;2.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3.注册审核;4.审核成功并正式发行。

  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2022年凡我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费用予以全额减免。

  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

  Q34:上海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有什么政策举措,企业可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A34:2022年5月,国家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在支持政策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2年1月发布了《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允许原始权益人所得税递延缴纳等五方面税收政策;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年6月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国企通过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的,在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支持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

  上海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于2021年6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新高地实施意见的通知》,从项目梳理储备、遴选申报、发行交易、运营管理等全流程、全链条,提出20条支持措施。

  上海REITs申请路径:1、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2、企业会同券商等机构编制申报材料;3、企业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4、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项目推荐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上海将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遴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开展REITs试点,支持盘活存量资金用于新建项目。

  详见《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2022]19号)、《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关于印发上海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新高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6号)

  A35:我市通过保障指标、优化机制、精简程序、完善流程、创新模式等举措从用地保障方面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指标。用好用足增量用地指标,切实推进建设用地减量化,保障市、区用地需求。实施用地指标周转暂借方式,相关区用地指标阶段性供应困难的,由市级给予周转暂借额度。市规划资源局构建市级平台,完善跨区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工作。由市统筹一批用地指标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必要时采取“直供”方式落实。

  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和转型利用机制。实行保障性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产业项目类工业和研发用地,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推广项目用地“按标准”出让,落实分区域分行业的绩效准入要求,实现“地等项目”。完善存量转型利用机制,支持存量工业用地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将招拍挂供地审批、协议供地审批、土地租赁审批、划拨供地审批等4个事项,精简纳入供地实施事项。合并建设用地审批。优化土地供后监管方式。优化市级权限内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

  支持分步办理和分层供地。纳入2022年开工计划的市、区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对于用地布局稳定、符合节约集约要求的,可先行审定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和用地边界,保障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先期报批,后续全面落实建(构)筑物方案设计要求。地下和地上工程可分层供地、分步审办,保障地下工程先期开工。

  探索土地空间复合、集约、共用管理新模式。创新基础设施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等方式。以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审批改革为试点,在规划用途一致、用地方式一致、各权利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探索通过划拨决定书明确共用部位和要求,形成“土地共用、一地多用”的创新路径和使用方式。

  详见《关于进一步深化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操作办法》(沪规划资源建[2020]492号)、《关于抗疫情促发展加快推进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资源实施措施》(沪规划资源规[2022]4号)

  Q37:企业在“一网通办”上可以办理哪些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事项,具体如何操作?

  A37:我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建立了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目前,79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现已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审批事项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划土地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放样复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各类施工许可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类竣工验收,已基本涵盖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主线:企业在“一网通办”上如何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手续?

  A38: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手续包括行政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两类:行政服务事项包括要素底版申请/下载、土地权属调查边界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征询、设计方案征询咨询服务、档案归集服务和地名查询;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放样复验审批、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

  A39: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我市对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整合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BD半岛,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8年,我市印发《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项目领域,试点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制订《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编制指南》,指导审改工作实施。

  2021年,在房屋建筑类项目试点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对于城市基础设施中的部分节点工程,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具体包括:1、过苏州河通道,跨线桥和下穿地道(长度不超过1千米),快速路立交、出入口,高速公路立交、出入口、服务区、收费站等。2、公交枢纽、公交车停车保养场、内河航道监督站、服务区等点状设施。3、雨污水泵站、水闸、污水处理厂(不含输送管道)等点状设施。

  A40:我市持续深入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改工作,对于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市级建设财力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全流程。

  一是简化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制订《关于部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格式化审批的通知》,对于列入国家、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项目(法人)单位凭批复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审批等手续。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3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格式化审批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3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6号)

  A41: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首先要确定项目为核准类项目还是备案类项目。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项目备案程序:企业根据《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选择相应权限的项目备案机关,通过“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中“我的项目”申报备案,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全部信息即为备案,生成项目代码。企业可以自行打印《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手续的,项目单位应作出说明或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

  详见《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13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1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备案类出让土地建设项目在线备案流程的通知》(沪发改投[2020]2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备案类自有土地建设项目在线备案流程的通知》(沪发改投[2020]24号)

  A42: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A43:一是严格准入。严禁新增行业产能已饱和的“两高”项目。除涉及城市运行和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环保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和强链补链延链等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两高”项目。

  二是强化联审。“两高”项目需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预审。未纳入拟建“两高”项目清单管理的项目,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不予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可提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的“两高”项目市联合评审机制审核。市联合评审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并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市联合评审机制根据评审报告,形成项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继续履行后续其他各项审批手续。

  A4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实行免征关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向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文件;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单位凭国家或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详见《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

  Q45:上海探索实施的“多规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规划许可一件事”等多项审批制度改革,如何有效减少审批环节、缩减审批时间?

  A45:近年来,上海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阶段划分,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空间准入条件、用途管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体系;优化审批职能划分,以“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为原则,将按阶段管理变为按项目类型管理,变多部门审批为一个部门统筹,将工程建设项目按类型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线性工程和市政管线、乡村建设工程等,一个门类由一个部门负责从核定条件、核发许可到核查验收,实现规划资源服务“一门进、一门出、一门清”的目标。

  “多规合一”。在“一张蓝图”基础上构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同一空间基准上统筹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对接项目储备库,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实施库,通过“一口受理、一文审批、一次征询、一家牵头”加强业务协同,促进项目策划生成。

  “多证合一”。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将划拨决定书内容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已经核发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再办理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覆盖原手续。

  “多测合一”。所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除外),全面施行“多测合一”。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开工放样复验检测、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测绘、绿地面积测量、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消防测量、房产测绘等各项测绘服务委托一家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规划许可一件事”。在实现建设用地“多证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多审合一”。以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试点为基础,在全市逐步推广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多审合一,实现“规划许可一件事”。

  通过上述以合并事项、精简条件、调整时序为基础进一步缩减审批层级,工程建设项目单独办理规划资源事项的审批时限普遍压缩至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分别由原先30和20个工作日压缩至20和5个工作日。合并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审批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合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审批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整合后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审批时间压缩至12个工作日,小型产业项目压缩至5个工作日。

  A46:上海陆续出台一系列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举措,这些改革新政涉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合一、审批提质增效等多个生态环境领域制度创新。

  二.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对于既要办环评手续,又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两证合一”的方式同时办理,实现“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目前,“两证合一”试点范围涵盖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和上海化工区等重点区域,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24个重点行业以及市、区重大项目。

  3.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项目可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公示和审查同步开展、申请材料容缺受理、专人跟踪服务、环评“打捆”审批等举措。由市政府确定的关系到全市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难以在所在地区或企业进行削减替代的,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详见《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1]6号)、《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环规[2021]9号)、《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1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沪环规[2021]14号)、《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沪环规[202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沪环规[2021]8号)、《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2]97号)等

  A47:一是确定项目是否属于特殊类型项目。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须向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提出“两高”项目联合审查申请,联合审查通过才能申请节能审查;属于数据中心建设项目。